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9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9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瑞桐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記載,應更正為「函查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