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378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欲請求利息抑或否,如欲請求,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