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 張素春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所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諭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證券,本院將依法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在案,此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一份在卷可按。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
101年9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湘鈴◎附表:
┌───────────────────────────────────┐│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廣豐實業股份│78NZ00000000000││1│1,000│L20015│││有限公司│││││2930│├─┼───────┼─────────┼────┼──┼───┼───┤│02│廣豐實業股份│78NZ00000000000││1│600│L20015│││有限公司│││││2930│├─┼───────┼─────────┼────┼──┼───┼───┤│03│廣豐實業股份│78NZ00000000000││1│60│L20015│││有限公司│││││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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