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 呂錦 相對人 莊家
莊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 莊家齊 、莊順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3年1月28日,債務清償期為不定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莊家齊、莊順興於①103年1月29日②103年1月29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0元②450,000元,並簽發票號TH461047、CH328504,票面金額1,500,000元、45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於104年7月5日提示上開本票未獲付款,相對人尚欠本金共1,9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莊家齊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莊順興則具狀陳稱:雙方未約定利息、違約金,且未定清償期,因聲請人從未表示清償期已到期,故本件清償期尚未屆至,又僅欠聲請人150萬元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僅需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權存在且清償期業已屆至,其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清償日期為「不定期」,而聲請人已提出相對人所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且表示已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清償,則聲請人主張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等情堪可認定。相對人所辯抵押債務尚未屆期之主張,既非可採,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又未欠缺其他法定要件,則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應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里區○○○段│1707│田│1721.00│全部││001├───┴────┴────┴──┴─┴────┴────┤││所有權人:莊順興│├──┼───┬────┬────┬──┬─┬────┬────┤││臺南市○○里區○○○段│1733│田│1800.00│全部││002├───┴────┴────┴──┴─┴────┴────┤││所有權人:莊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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