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 陳添壽
楊欣倫 被上訴人 蔡正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4,292元【計算式:(10.08+8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9,800元=9,834,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