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0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巨璁具保人陳美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3779號),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巨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而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亦未果,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