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洪建凡 即筑居工程裝潢行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 律師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妍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