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蔣曉文
被告 簡耀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緝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蔣曉文
被告 簡耀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緝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