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蔣曉文

被告 簡耀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緝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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