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67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王郁雯
被 告 張栩盛 (原名 張韋豪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1,180元,及其中8,94
0元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3萬1,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