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張金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榮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顏榮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票據號碼:258007號)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