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771號債權人 簡士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堂柱 (原名: 張堂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張堂柱(原名:張堂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銀行提款紀錄或有可能是自用,未必即為借款,且提款原因多端,可能是自用;或以之為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