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義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義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義堂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義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226號、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楊義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70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1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7月17日應予更正)109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43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226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23日111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226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27日111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6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