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告 周林燕玉
廖正馨 譚一明 賴仁德 王 賴美玲 羅絍溎蔡陳糧 顏秀 劉振章 王順清 范瓊尤 徐華徽 楊忠梅 柳秀雲 李美慧 陳玠甫 陳玠伶 張芸瑄 黃南誠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