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王國熙 被告 林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 王枝文 之全體繼承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領取之保險給付(含保險公司之名稱)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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