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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