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不得抗告右原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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