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25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抄錄最新之相對人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相對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寄發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信封、收件回執原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