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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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35號原告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島清文 被告萬全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9,5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