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9號原告丙○○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
粘舜權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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