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7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0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
6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2891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96年8月6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聲請予以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