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間犯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1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423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