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2日前某日起至同年3月2日(檢察官減刑聲請書僅略載95年3月2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6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32、144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同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尚無從予以易科罰金執行處罰,聲請書另載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