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4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保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