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桃園簡易庭113年桃小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桃小字第859號原告 林雅寶 籍設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5號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監執行中被告 向柏榮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
(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