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39號

原告 梁月華 即艾旺資訊社

訴訟代理人 梁哲卿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12樓之3

一、原告與被告咸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追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80元後,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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