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39號
原告 梁月華 即艾旺資訊社
訴訟代理人 梁哲卿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12樓之3
一、原告與被告咸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追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80元後,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