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鄒昕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哲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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