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鄒昕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哲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