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4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063號),本院訊問被告為有罪陳述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8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97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8月26日22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臺北縣樹林市○○街○○號3樓住處,以將粉末摻放香菸內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同年月25日上午9時許,在上開地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吸食器燒烤煙霧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98年8月26日晚間19時45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41之1號前查獲,經採驗尿液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此外,被告經警於98年8月26日晚間22時15分許採尿送驗結果(檢體編號:B0000000號),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姓名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查(見98年毒偵字第6063號卷第23、43頁)。足見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為認定之依據。次查,被告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8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97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初犯施用毒品罪後,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本件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施用前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並經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竟又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未知戒除毒癮,並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被告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扣案之海洛因3包、安非他命26包、分裝袋14個、提撥器2支、殘渣袋1個、電子磅秤2臺、計算機1台等物,均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否認為其所有,並指為同案被告 尤秀敏 之物,而上開物品係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尤秀敏時查獲,亦有搜索扣押筆錄1件在卷可稽,是該扣押物品尚無何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相關,且亦屬另案犯罪之重要證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毒品罪,法定本刑均非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期日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式之旨後,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