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黃金貴 被告 蔡文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