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黃瓊誼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洪冠屏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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