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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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登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枷淇 原告登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長宇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表明: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起訴原因事實、㈢法律依據。逾期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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