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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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 柯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 昱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書狀係記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然原告既係對本院少年法庭104年度少調字475號之少年被告起訴請求,有本院104年6月8日中院 東少護 104少調475字第1040060414號函附卷稽,則原告自已不得據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而應依一般民事訴訟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於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記明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惟訴之聲明部分則記明為1,005,000元,兩者互有出入,請原告確認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如為1,05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395元,如為1,005,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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