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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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35號原告 陳玉玲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勳曹鳳華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被繼承人 陳克陽 於民國99年5月10日所立自書遺囑分割結果,原告分得之遺產價額即本件原告主張因分割可得之客觀利益,不動產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554,165元(計算式:5,108,330元×原告主張取得1/2=2,554,165元),動產部分為1,137,780元(計算式:1,109,246元+28,534元=1,137,780元),經核定目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91,945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淑怡附表:被繼承人遺產不動產部分編號遺產名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最新鄰近類型相同土地建物,於111年10月3日交易金額為每坪415,937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108,330元(計算式:415,937元×12.2815坪=5,108,3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權利範圍1/1)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補 字第 435 號裁定(112.10.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調 字第 20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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