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 藍友烽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 黃伍均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