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江忠祐 相對人 藍鳳山 相對人 林芳漁 相對人 藍釗欽 相對人 藍阿猜 相對人 廖華強 相對人 藍未旦 相對人 藍正吉 相對人 蔡蜜枝 相對人 蔡秀燕 相對人 蔡總坤 相對人 蔡文郎 相對人 林國正 相對人 藍肥堂 相對人 藍周慶 相對人 藍坤泉 相對人 藍秀勤 相對人 藍秀珍 相對人 藍紫雲 相對人 林于仙 相對人 林于人 相對人 蔡光榮 相對人 林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廖華強、藍未旦、藍正吉、蔡蜜枝、蔡秀燕、蔡總坤、蔡光榮、蔡文郎、林國正、林佩瑩、林于人、林于仙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0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藍釗欽、藍坤泉、藍肥堂、藍紫雲、藍秀勤、藍阿猜、藍秀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3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藍鳳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671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藍秀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46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藍釗欽、藍坤泉、藍肥堂、藍秀勤、林芳漁、藍阿猜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臺幣1,73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藍周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05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兩造間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應賠付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元)│備註│├────────┼─────┼─────────────────────┤│裁判費│20,008│聲請人預納(日期:107年10月30日)│├────────┼─────┼─────────────────────┤│安立不動產估價師│80,000│聲請人預納(日期:108年12月3日)││事務所估價服務費│││├────────┼─────┼─────────────────────┤│地政複丈規費│4,000│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9年9月2日)│├────────┼─────┼─────────────────────┤│地籍圖抄錄費│40│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9年9月2日)│├────────┼─────┴─────────────────────┤│總計│104,048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104,048元×13/24=56,360元(調整進位),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104,048元,應受賠償47,688元。││㈡相對人廖華強、藍未旦、藍正吉、蔡蜜枝、蔡秀燕、蔡總坤、蔡光榮、蔡文郎││、林國正、林佩瑩、林于人、林于仙應連帶負擔部分:104,048元×1/8=13,││006元。││㈢相對人藍釗欽、藍坤泉、藍肥堂、藍紫雲、藍秀勤、藍阿猜、藍秀珍應連帶負││擔部分:104,048元×3/180=1,734元。││㈣相對人藍鳳山應負擔部分:104,048元×2/24=8,671元。││㈤相對人藍秀珍應負擔部分:104,048元×6/180=3,468元。││㈥相對人藍釗欽、藍坤泉、藍肥堂、藍秀勤、林芳漁、藍阿猜各應負擔部分:104││048元×3/180=1,734元。││㈦相對人藍周慶應負擔部分:104,048元×1/10=10,405元。│└────────────────────────────────────┘附表:
┌──┬────────────┬─────────┐│編號│負擔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廖華強、藍未旦、藍正吉、│連帶負擔8分之1│││蔡蜜枝、蔡秀燕、蔡總坤、││││蔡光榮、蔡文郎、林國正、││││林佩瑩、林于人、林于仙││├──┼────────────┼─────────┤│2│藍釗欽、藍坤泉、藍肥堂、│連帶負擔180分之3│││藍紫雲、藍秀勤、藍阿猜、││││藍秀珍││├──┼────────────┼─────────┤│3│藍鳳山│24分之2│├──┼────────────┼─────────┤│4│藍釗欽│180分之3│├──┼────────────┼─────────┤│5│藍坤泉│180分之3│├──┼────────────┼─────────┤│6│藍肥堂│180分之3│├──┼────────────┼─────────┤│7│藍秀勤│180分之3│├──┼────────────┼─────────┤│8│藍秀珍│180分之6│├──┼────────────┼─────────┤│9│林芳漁│180分之3│├──┼────────────┼─────────┤│10│藍阿猜│180分之3│├──┼────────────┼─────────┤│11│江忠祐│24分之13│├──┼────────────┼─────────┤│12│藍周慶│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