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維仲受刑人蔡朧斌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維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維仲因受刑人蔡朧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第118條(聲請書僅記載第1項)與第119條之1第
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
108年7月26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1份在卷可證。
(二)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9月確定,嗣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通知於109年4月21日到案執行,卻未遵期到案,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代為拘提無著,而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地檢送達證書、臺北地檢函文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新北地檢檢察官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受刑人遵期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地檢通知書、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
(四)綜合以上各情,足以認為受刑人顯已逃匿,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自然應該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