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李誠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謙次間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本院100年度救字第31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本院100年度救字第31號訴訟救助事件業已於100年8月3日裁定駁回聲請,該駁回裁定於同月20日送達原告,因原告未提出抗告而於同月30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