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額新台幣陸仟參佰參拾參元之借據影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