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登政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是以,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然債務人若已利用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即須依約清償債務,不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蓋該債務清償方案係經債務人行使程序選擇權而與債權人締結之債務清理契約,其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且消債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減輕債務,因此,為避免債務人針對已成立之協商方案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無法履行原定清償方案,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680,432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銀行公會協商),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該協商還款條件為聲請人自民國96年2月起,分80期,利率
12.88%,每月清償12,022元),惟生意不好,都在賠錢,加上二位小孩在臺北上大學,故僅正常履約14期即毀諾。聲請人曾經經營新立電子、國際企業社、潮鴨莊燒臘,但每月平均營收未達200,000元,目前擔任里長工作,每月收入約45,000元,但是入不敷出,實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復債務人未經法院開始清算程序或破產宣告,為此,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曾參加銀行公會協商,於96年1月12日成立協商,協商還款條件為自96年2月起,分80期,利率12.88%,且每月10日以12,022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期間共依約履行14期,嗣自97年4月始毀諾等情,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五家債權銀行之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
171至201頁)。惟聲請人雖以其曾經營公司、行號因經營不善致收入減少,且二名子女均在唸大學而難以維持生活,遂僅履約14期即毀諾,然未詳細說明收入減少之原因及正確時間,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以裁定命其補正後,雖已於105年4月22日就協商毀諾部分陳報:「具狀陳報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事由為兩位女兒要上大學須繳納學費,提出96年度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灣大學成績單影本」等情(本院卷第163、166、167頁);復經本院於105年5月16日行訊問程序時,當庭命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相關證據,聲請人迄未補正。則本件聲請人是否果於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因經營不善致收入減少而無法繳款,未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況觀諸聲請人營業稅籍證明資料內容,以聲請人為負責人之國際企業社(於93年設立登記),雖於97年10月31日為註銷登記,然又隨即於98年2月16日再次以相同資本額490,000元為設立登記(本院卷第39至40頁),亦與聲請人所稱於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後至毀諾期間,因經營不善收入驟減、虧損致不能履行債務之情況不符。因此,聲請人於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毀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乙節,自無從遽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與金融機構於96年1月12日成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聲請人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惟聲請人於履行14期後即毀諾停止清償債務,且其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其毀諾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而有履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存在,其聲請更生與前開規定不符,依首揭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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