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439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范家豪 債務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