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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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威瑜
林皓宇 陳姿攸 唐顏水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李宛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