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告 余金龍
余易儒 張懿甄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百藩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676、39
3、393-1、393-2、393-4、393-5、393-7、3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17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且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需役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需役地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張百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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