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簡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3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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