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質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林山下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參加人鳴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告 葉三 吉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