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江靜葦 被告 黃健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上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