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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