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裁判案由:婚姻無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