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李林秋梅 被告 顏順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洪俊誠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