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00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係因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業經修正公布並已施行生效,修正後之動產擔保交易法已刪除相關刑責規定,被告犯罪後之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依法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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