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附表: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