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林煥彬 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需有該條項第1款至第5款之情事,保險人始得在給付金額管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如為誤載,請具狀撤回此部分)
二、表明債務人 林稚豐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債務人林稚豐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